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养殖业、农场和农业机械化等产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农牧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实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优势特色效益农业、畜禽优良品种发展、现代农牧业产业基地建设、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蔬菜、蚕桑产业、农机化发展及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农牧业资源环境建设、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牧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粮油畜禽等主要农牧产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监督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办理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审批、指导实施和验收等工作;配合区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负责提出区级涉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牧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项目建议,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农牧业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禽养殖补贴、农资产品补贴和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
(三)指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指导服务全区蔬菜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组织实施蔬菜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设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制定全区蔬菜产业标准;负责品牌塑造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承担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质量的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和政策指导。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兽药、饲料、牧草种、疫苗的许可、备案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农牧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参与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负责农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种植、畜禽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农民负担、农牧技术推广等涉农案件;依法承担农牧业所涉行政复议。
(六)承担提升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开展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区级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送有关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指导农牧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畜禽疫病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督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牧草种的检疫审批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责任;监督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禽苗、畜种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九)管理农牧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负责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以及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和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植物新品种、畜禽新物种保护、农牧业转基因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农牧业资源和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牧业生产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生物、动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负责农牧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负责城镇沼气开发,对城镇沼气池设计、建设、运行实施管理。
(十二)指导农牧业职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间农牧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牧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区渔业生产,指导全区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全区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全区渔业污染事故,协调全区重大渔事纠纷,查处全区重大渔政案件;负责全区渔船管理,负责全区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考核;办理全区养殖水面许可证。
(十五)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周大勇
副局长:杨勇
总农艺师:黄中强
总兽医师:李刘明
机关党委书记:付德勇
纪检组长:张剑
农办副主任:曾麒瑞
执法副大队长:秦鹏
农经主任:欧欢
秘书股
办公室
计划投资财务股
粮油经济作物股
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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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执法大队)
乡村治理与宜居乡村建设股
宅基地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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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产业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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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和安全生产股
畜牧水产股
市场信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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