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应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及时公布。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4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十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国务院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四川省司法厅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保留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的通知(川司法号)省厅授权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一项许可项目。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5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6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7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责任主体 |
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8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9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0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辖区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1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情况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41条、42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2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3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4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5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为模 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6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7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责任方案:征求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组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表2-18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22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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