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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3020082846428/2025-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5-03-26

2024年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2025-03-26 | 来源:区统计局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统计工作有关的制度和标准,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三)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基本统计资料。

(四)承担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布置、交办的有关社情民意调查任务;收集提供社会动态、舆情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决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人民群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认识和反映;了解提供区委、区政府决策部门所需要的信息及其他重要情况;针对领导关心的问题开展民意调查。接受社会组织委托的专项社情民意调查。

(五)负责管理区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和普查中心,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全区投入产出调查。

(六)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

(七)负责为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定期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全区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区级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负责本单位及本领域环境保护监管、以及管理及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4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6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7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表2-10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统计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责任。

3.评审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责任。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并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79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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