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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MB15521060/2025-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28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1-06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路局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制定了《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南充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修订稿)》《南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南充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充市顺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安排我区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应急管理部门用于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区减灾委或区防办等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通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向上申请资金等方式予以补助。

区委、区政府领导有相关批示的,按照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会同区应急局履行财政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建立好灾情数据和应急救灾资金投入台账,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 门;收到中、省、市应急救灾资金后,会同区应急局按期编制绩效目标,及时上报;按规定组织救灾资金绩效评价。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本级应急经费保障,将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区应急局。切实履行灾情统计核实报送职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灾情指标概念及统计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数据采集汇总报送有关要求和标准负责做实做细灾情数据统计、报送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灾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提出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按规定履行财政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设置救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加强救灾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应急处置。搜救和转移受灾人员;开展排危除险、临时工程治理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 讯保障、应急监测、灾情统计及核查评估等所需支出。

(二)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等支出。

(三)保管中、省、市、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航空 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地面保障等支出。

(四)提升应急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有关支出。

(五)其他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用于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救灾资金原则上根据《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充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 实际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如下:

(一)应急处置。地震及地质灾害救灾,根据排危除险工程量、临时工程治理工程量需求情况、紧急转移人口、工作绩效等因素,按权重计算分配;水旱灾害救灾,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出动抢险救援队伍人次、紧急转移人口、工作绩效等因素,按权重计算分配。

(二)受灾群众救助。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受灾群众救助的主体责任,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得一味等、靠、要。区财政局结合实际,统筹各项财力,确保在不低 于省上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补助标准。

区级补助标准为: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 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补助2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户均补助0.5万元;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户均补助3.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上级下达资金,结合工作绩效、区级财力等因素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每年实际确定,动态调整。

(三)航空消防救援。根据应急管理部或省政府批准的航空消防飞机飞行计划,统筹中央、省、市、区级救灾资金据实安排。

(四)提升应急能力。区级应急演练支出,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应急演练方案,各乡镇(街道)承办的区级应急演练。

(五)其他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六条工作绩效根据各地救灾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得分确定,得分90分(含)以上工作绩效为1,得分80(含)—90分工作绩效为0.85,得分60(含)—80分以下工作绩效为0.7,得分60分以下工作绩效为0—0.5。

第四章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救灾资金申请原则应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做出响应的各级政府共同保障有关经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且省级启动响应的,受灾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收集有关灾情数据,形成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申请文件要包含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等内容。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由中、省、市、区各级资金共同做好救灾工作保障。灾情稳定后(原则上在灾害发生后20日内),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区应急局及时锁定灾情数据、核实数据。同时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向上申请救灾资金。

市级启动响应的,受灾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收集有关灾情数据,形成救灾资金申请文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同时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 及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财政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乡镇(街道)启动应急响应的,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区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保障。

第八条救灾资金下达。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要优化资金发放流程,缩短发放周期,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同时,要按照规定及时精准发放到位,不得占用、挪用。群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救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应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上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应急救灾工作,并对报送的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区应急局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绩效目标,加强救灾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监管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监管制度,按照工作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全面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分类分档,确保救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最大程度惠及民生。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紧急转移人口。包括:紧急避险转移人口和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不需要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口。

2.应急救助。主要包括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两类。紧急转移安置是指由政府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不包括由政府负责支付相关费用的转移安置人员)。紧急生活救助是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房屋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由政府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4.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补助对象含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人员。

5.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住房实施维修加固后可继续使用。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6.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需开展恢复重建。其中:倒塌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住房;严重损坏住房是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住房。倒塌严损住房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7.冬春生活救助。是指为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其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 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 工作绩效。指各地上年或以前年度中央、省级补助的救灾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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