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

图片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失效废止文件
索引号
11511302K34765218T/2017-029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18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7-09-20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印发《南充市顺庆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7〕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南充市顺庆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和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函电子数据)文字记录和音像(动态)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执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区政府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领导和保障。

区政府办和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档案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无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文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留置送达的具体形式,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制作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